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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2 11:05:02 作者: 来源:百万财务 浏览: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怎么确定?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吗?年度汇算清缴填什么申报表?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吗?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第十三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建账户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账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查账账征收方式的,具体的计税办法请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请参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可以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的“表证单书”模块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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