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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属于劳务企业吗?可以享受差额缴税吗?

时间:2018-02-22 09:14:53  作者:  来源:百万财务  浏览: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保安服务公司通过签订合同,派员到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安保业务。行政、事业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服务管理费一同汇到保安服务公司账户,保安服务公司将工资发给保安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剩余款是保安公司费用。依据财税2003年16号文件12项规定:保安公司理应属于劳务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保安工资和社会保险后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营业额等)的确定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您公司的业务缴纳的营业税建议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4〕202号):“八、关于劳务公司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劳务公司”仅指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及保安公司。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劳务公司”的范围。”

  具体您公司是否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劳务公司”的范围,以当时您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公司的相关资料确认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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