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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10:13:46 作者: www.baiwancaiwu.org 来源:百万财务 浏览: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收到企业咨询关于运输费缴纳印花税的相关问题:
运输合同没有写运输金额的,运输费是按开票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是按价税合计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地方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豫税发〔1991〕第7号 ):“为了加强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货运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 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地铁货运凭证缴纳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地铁货运业务中使用的凭证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现暂规定以运费结算单(货票)作为地铁货运应税凭证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中增列“印花税”栏目,记载印花税完税金额,货票中收入凭证联作为承运方计税凭证,报销联作为托人计税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地铁部门代扣汇总缴纳。承运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按运费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
五、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报险求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3.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
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应税凭证(运输合同还是运输单据)和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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