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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09:49:02 作者: 来源:百万财务 浏览: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请问报关单中的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填写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是不是报关填错了,影响退税吗?需要向海关改单吗?
老版报关单:
新版报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对报关单的内容作了修改,发货单位(老)改修为生产销售单位(新)。但电子口岸并未作相应的升级,现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打印的报关单仍为老版报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生产销售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
①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②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生产销售单位报关申报的常见2处错误:
1、将生产销售单位代码申报错误;
2、将生产销售单位错报成境内生产厂商;
从字面看“生产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长得很像,但并不是一回事(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除外),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生产销售单位自营出口的应填报出口货物单位的名称,委托出口的应填报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的名称。